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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男女 留下百万遗产

1999-09-11 来源:生活时报 爱生 平民 我有话说

江苏省苏州市市民朱跃进和王桂兰,这几年凭着精明能干,在经营服装生意过程中,口袋逐渐厚实起来。正当他们准备营造爱巢时,一场不幸悄悄地向他们袭来……

1998年8月31日上午,朱跃进和王桂兰外出进货,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处理,当事人之间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由货车驾驶员虞某承担王桂兰丧葬等费用3.36万元,朱跃进丧葬等费用6.64万元,另再由朱跃进承担王桂兰丧葬、死亡补偿等费用3.36万元。

朱跃进与前妻生有一女,取名朱某。1993年1月两人离婚后,女儿随父亲生活。王桂兰亦于同年3月与前夫离婚,无子女。朱、王去世后,遗留下来的100万元遗产由谁继承,一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朱、王两家也为这份遗产展开了争夺战。

王桂兰的兄妹眼明手快,还没等朱跃进的父母反应过来,便将朱跃进和王桂兰遗留下来的25.6万元存折、2.2万元保险金(未定受益人),朱某名下的600元存款、项链、戒指、移动电话取走,并从以王桂兰名义存入的活期存折中,提走了25万元,朱跃进生前与多家工厂订货的预付款几十万元也全部被提走。

在朱跃进父母亲看来,儿子、“媳妇”死了,遗产却几乎被“儿媳”娘家人全部提走,面对这样的现实,怎么能接受?于是,他们于1998年10月携15岁的孙女朱某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家兄妹返还财产。

此案的关键是被继承人朱跃进、王桂兰的关系究竟如何确定。如果朱跃进与王桂兰构成事实婚姻,则王桂兰与朱某即形成继母女关系,朱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其父和继母王桂兰的遗产,王家兄妹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朱、王构成非法同居关系,王桂兰与朱某则不构成继母女关系,属于王桂兰的那份财产则应由王家兄妹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朱跃进和王桂兰1993年分别与各自配偶离婚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虽然经常在一起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法庭上,原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朱、王二人均已离婚,没有配偶,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构成了事实婚姻,他们的财产应由其父母及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被告及辩护律师则认为,王桂兰离婚后常吃住在哥哥和妹妹家,虽与朱跃进一起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是非法同居关系。因王桂兰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子女,故其财产应由王桂兰的兄妹4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朱跃进与王桂兰虽在与各自配偶离婚后的几年里经常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故法院依据原、被告均无争议的被继承人同居的事实认定,被继承人朱跃进与王桂兰之间系非法同居关系。因两个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故他们的个人遗产可由各自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交付的终身保险金因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朱跃进、王桂兰分别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应由签署人或经办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认定为两人共同财产的,在依法析产后,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分别均等继承。

1999年4月22日一审判决后,到6月中旬,原、被告已分别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各自的法律义务。

此案虽然已拉上帷幕,但它警示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应增强法律意识,本着对子女、家庭、社会负责的态度,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只能由自己或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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